民用航空器维修imToken钱包下载人员执照打点规则

 imToken中文版     |      2026-06-16 20:17

部件修理人员应当经测验获得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门, 附件: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打点规则 航空器部件项目通用代码表 ,可对执照签署项目类别范围内的修理项目具有签字放行权,不得行使这种放行权,培训应当根据民航总局发表的《维修打点人员资格证书培训大纲》进行, 第66.16 条 机型部门的签署 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门由民航地区打点局授权人员签署,其英文代码为PA; (c)涡轮式直升机, 第六章 附则 第 66.43 条 生效和废止 本规则自2005 年12 月31 日起施行, 在规按期限内未更新原有执照,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 年应当连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 (3)经过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发表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其英文代码为AV,包管维修打点人员资格证书持续有效应当在有效期满前获得民航总局授权人员对执照有效性的续签。

保障民用航空器连续适航和飞行安详。

民用

测验由民航总局组织实施,自打消之日起2 年内不得参与测验,结果70 分(含)以上为合格,申请人应当分 别满足下列要求: (a)申请机型I 类签署。

航空器

接纳笔试形式,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门可以在没有项目签署的情况下发表, 第66.35 条 资格证书的申请和发表 维修打点人员资格证书根据下列措施发表: (a)申请人通过本规则第66.34 条规定的测验后,其英文代码为AVC; (f)航空器电气附件,其工作经历应当符合本规则第66.15 条的相应要求,测验不合格者可以补考,测验结果有效期为2 年,其英文代码为PH,应当根据本规则的相关规定管理,民航总局可以对其豁免本章中的相关要求, 第66.13 条 机型部门的申请 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门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地区打点局提出申请,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其中在申请 之日前1 年应当连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 (2)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3 年(含) 以上,对航空器进行维修工作并批准其恢复使用; (b) 具有机型Ⅱ类签署的执照持有人除具有机型Ⅰ类签署的权利外还可以根据CCAR-145 部放行根据工作单完成A 检或者相当级别以上按期检修和其它改装工作的航空器, 第66.34 条 资格证书的培训和测验 维修打点人员资格证书申请人的培训和测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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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负担累计至少6 个月与航空器维修有关的工作; (b) 持照人每2 年至少完成一次有关工作措施和有关专项工作内容的再培训; (c) 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根据本规则附件一在执照失效前60 天内向民航总局提交执照续签申请书,测验不合格者可以补考。

其英文代码为MEC; (e)航空器电子附件,配备翻译可视为满足本项要求的一种方式,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发表本规则附件二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F66-2);申请质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可以换领本规则规定的执照,测验结果有效期为2 年。

民航总局可以对其豁免本章中的相关要求, 第66.19 条 执照的注销 被放弃、吊扣、吊销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交还民航总局,通过本规则第66.10 条规定的测验后,而且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累计在2 年(含)以上, 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第 66.7 条 专业和类别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维修人员执照)包罗基础部门和机型部门。

(c) 申请人根据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66.4 条 打点机构 民航总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门、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门和民用航空器维修打点人员资格证书的测验、发表和监督打点工作,打消该次测验资格,需要民航总局承认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发表本规则附件七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打点人员资格证书》(F66-7);质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律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但能够满足民航总局确定的到达等效安详所必需的其他增补条件的,但能够满足民航总局确定的到达等效安详所必须的其他增补条件的,现予公布。

但民航总局根据规定的措施承认其培训结论的机构 第66.6 条 执照和资格证书的生存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和民用航空器维修打点人员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将证件生存在最接近其通常行使证件权利的区域内, 第66.21 条 等效安详 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或者申请人不能到达本章规定的条件,身体健康; (b) 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 (1)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发表本规则附件五规定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F66-5),2001 年12 月21 日发布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打点规则》(CCAR-66)同时废止,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第66.22 条 专业和类别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以下简称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包罗基础部门和项目部门,申请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门的申请人应当首先取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门,应当已经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门, 第66.28 条 执照的有效期及续签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有效期为自发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门起五年,当差异机型的机身、发动机系统、电子系统的构造和操纵在技术上相似时。

第66.31 条 执照持有人的义务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根据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签署并在授权的工作范围内实施工作; (b)包管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的完整和有效性; (c)在部件修理人员的生理或者心理状况不适合行使放行权时。

包管维修人员执照持续有效应当在有效期满前获得民航总局授权人员对执照有效性的续签, 第66.24 条 基础部门的测验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门的测验应当根据民航总局发表的测验大纲进行,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 年应当连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 (2)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累计在3 年(含)以上,基础常识差别部门测验由民航总局组织实施,由民航总局吊销其执照或资格证书, 第66.37 条 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及续签